问题 | 标的物与标的区别的法律区分解析 |
释义 | 一、标的物与标的区别的法律区分解析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是,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而标的物是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借款合同中的欠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标的物怎么样可以提存? 标的物可以提存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三、标的物提存损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损失由债权人承担。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已经提存,那就是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提存的原因归于债权人,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也会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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