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转让合同所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一、期房转让合同所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期房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应当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应当通知开发商;预购人与下手买家须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转让合同的性质有哪些 1.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2.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3.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 4.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三、合同转让效力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转让效力是: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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