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的欺诈行为 |
释义 | 一、二手房买卖中中介的欺诈行为 二手房买卖中介欺诈行为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异地经营;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利用格式合同作出不公正的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二、二手房买卖中遇到买方违约如何应对 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处理是: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卖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针对二手房房买卖合同能够依法请求撤销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房屋的单价或面积存在重大误解; 2.对房屋的使用年限存在重大误解; 3.对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存在重大误解; 4.房屋销售代理商利用自己的经验,与房屋买卖的个人签订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应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另一方可请求撤销该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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