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应该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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