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劳动法律怎样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 |
释义 | 一、国家劳动法律怎样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 国家劳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 3.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法律网提醒您,如向企业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6.用人单位解除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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