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怎么适用 |
释义 | 一、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怎么适用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 2.需经院长批准,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民事执行中拘留期限 民事拘留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要被处以罚款的,罚款的金额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 三、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由谁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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