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能否确定不给谁继承 |
释义 | 一、遗嘱能否确定不给谁继承 遗嘱能确定不给谁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依法成立有法律效力,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 三、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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