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耕地被征用该怎样赔偿 |
释义 | 一、农村耕地被征用该怎样赔偿 农村耕地被征收不需要赔偿,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补偿。农村耕地征收的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二、耕地征用有哪些权限 法律网提醒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三、耕地征用需要什么手续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7.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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