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的撤诉 |
释义 | 一、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的撤诉 按照如下方式申请行政诉讼的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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