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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原告是相对人和相关人、近亲属、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被告是,直接诉讼的,是原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是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改变的,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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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