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原告是相对人和相关人、近亲属、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被告是,直接诉讼的,是原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是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改变的,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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