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方可以求偿哪些损失 |
释义 |
一、离婚女方可以求偿哪些损失 女人从离婚中可以获得的赔偿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是只有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女方才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证明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政局离婚登记需要哪些准备 民政局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三、民政局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政局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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