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处理涉嫌民间借款纠纷 |
释义 | 一、法院如何处理涉嫌民间借款纠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能给予证明;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所谓条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的原则。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证;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的原则。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关系发生,那种伪造的、胁迫的、利用欺诈手段产生的债不予保护;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届期;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债权、以及债权债务数额;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 三、民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民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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