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征收后未拆如何处置 |
释义 | 一、房屋被征收后未拆如何处置 房屋征收是有时限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测量当事人房屋的面积,签经济补偿合同,一年未拆会按签订和合同进行办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怎么办 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吗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是必须公证,公证与否看当事人的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自愿后签名盖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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