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诈骗案判几年有期徒刑 |
释义 | 一、北京诈骗案判几年有期徒刑 在北京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诈骗犯罪未遂怎么判 诈骗犯罪未遂会按照诈骗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网提醒您,当构成诈骗罪后,司法机关会对当事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怎么规定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如果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如果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果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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