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委托公证的必需证件和材料列表 |
释义 | 一、办理委托公证的必需证件和材料列表 办理委托公证的必需证件和材料列表: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委托书办理流程 委托书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委托人和受托人向公证机构提交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资格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合法的,开具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证有哪些效力 公证有下列效力: 1.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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