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应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
释义 | 一、谁应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败诉方,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诉讼前必备财产保全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即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证明、侵权的证据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利益的证明。(提交材料时必须将原件交由备案工作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述明申请人及答辩人的姓名及地址。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和证据、事实和理由等。(只需提供对方车牌号及所属租赁公司名称)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证据保全必须详细说明要保全的证据。 3.提供保全担保,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担保内容、用于担保的财产名称和担保金额。保证人应当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保证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 4.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和价格证明。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应提供有效的全额保险单)、股票及其他依法明确权属和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必须对担保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无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证书必须与原件核对。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有效期多久 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最长是三年。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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