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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证明材料需要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材料需要哪些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行政诉讼有效期是几年
    一般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如果相对人已经申请复议,再申请诉讼的,诉讼有效期是十五日,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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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