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待遇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双重赔偿权 |
释义 | 一、工伤待遇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双重赔偿权 工伤待遇在交通事故中是具有双重赔偿权的。 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受害人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又可以向第三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情形如下: 1.其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2.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是1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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