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从哪天开始计算 |
释义 | 一、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从哪天开始计算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是从判决之日起进行计算的,直到判决书上面写的终止日期服刑完才能算是恢得了自由身;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决一般在此之前有羁押情形的,可以按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法律网提醒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办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如果漏罪在追诉时效内的,是需要对漏罪单独进行追诉的,如果不在追诉时效的,就不能再追诉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缓刑考验期满算刑罚执行完毕吗 缓刑考验期满算刑罚执行完毕,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并没有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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