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剥夺不履行赡养义务义务人的继承权 |
释义 | 一、能否剥夺不履行赡养义务义务人的继承权 一般不能剥夺不履行赡养义务义务人的继承权,除非该子女具有法定的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否则具有继承权,只是如果其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 三、继承权公证怎么做 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如下: 1.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2.公证处受理; 3.公证员审查; 4.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想要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需要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进行过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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