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是否必须当事人到场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处理是否必须当事人到场 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是需要双方到场的,但是不需要事故当事人当场,对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但具体情况还要由交警部门认定。法律网提醒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移开事故车辆,自行协商赔偿或者申请交警调解; 3.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拨打急救电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交通事故处理对方不赔付怎么办 交通事故不赔偿处理如下: 1.受害方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并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2.肇事方不愿意配合调解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要求肇事者对受害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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