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撰遗嘱是否应公证 |
释义 | 一、自撰遗嘱是否应公证 自撰遗嘱不需要公证,法律并不强制。但经公证的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吗 公证遗嘱生效前,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可以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三、公证遗嘱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公证遗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4.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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