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
释义 | 一、哪些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以下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种类 强制拆迁的方式有的种类如下: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三、强制拆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强制拆迁程序的步骤有: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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