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所需准备的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工伤鉴定所需准备的证件有哪些 1.工伤鉴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认定为工伤后还要鉴定吗 被认定为工伤后不一定还要鉴定。但是工伤职工自愿放弃做工伤鉴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是由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做出,有专业的参考价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参考伤残鉴定作出相应的赔偿数额的判决。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三、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如何申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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