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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法律网提醒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养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收养关系登记可以补办吗
    可以。补办收养证手续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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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