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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人员有哪些限制
释义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人员有哪些限制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人员有的限制是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规定三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区别也有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也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想象竞合,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客观方面不完全重合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仅限于《刑法》第293条之一列举的三项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相对而言更为宽泛。
    2.主观方面的目的是界分两罪的关键点
    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目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动机多样,争强逞能或者寻求精神新鲜感等。
    
    三、非法催收债务罪有哪些立案标准呢
    非法催收债务罪的立案标准是: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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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