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补办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一、身份证补办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身份证补办的详细步骤如下: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2.须提供的材料:《户口簿》、经省公安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3.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区、虎门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遗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遗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 4.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 5.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上述户口登记机关。 二、补办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 一般情况必须由本人到场,正面是要拍照的,特殊情况除外,若无法到场可与当地当地派出所申请直系亲属代补。如果已申领过二代证,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立即返回补领的,可委托同户内直系亲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居民丢失身份证声明、委托声明书、受托声明书、委托人《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居民身份证》进行申办。 ![]() 三、领取身份证的年龄 领取身份证的年龄没有最低年龄限制的,但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则必须要在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可以自己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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