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仲裁时效,我国有哪些特别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仲裁时效,我国有哪些特别规定 关于仲裁时效我国有的特别规定是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仲裁立案后具体多久开庭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的时间,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1.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2.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3.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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