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找哪个部门 |
释义 | 一、著作权侵权找哪个部门 著作权侵权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著作权侵权行为若是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著作权侵权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著作权侵权行为有: 1.剽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出租他人作品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其他体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三、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1.违法。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的活动是否侵犯了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活动对作权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都必然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未来侵犯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3.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人只有在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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