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权公证提交材料 |
释义 | 一、遗嘱继承权公证提交材料 遗嘱继承权公证提交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二、遗嘱公证要子女签字吗 遗嘱公证不要子女签字,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法律网提醒您,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三、公证遗嘱需要哪些条件 公证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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