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刑事附带民事在刑事诉讼立案后提出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者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程序 法律网提醒,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特定情形需要分离时先刑后民; 4.法院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三、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后,应当在2个月内下判决书,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在5个月内下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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