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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罚款由谁规定
释义
    一、行政处罚罚款由谁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由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具体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行政处罚罚款什么时候缴纳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罚款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给银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对行政处罚罚款不服怎么办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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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