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级工伤的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六级工伤的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六级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相关政策办理;若劳动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费用进行结算等。 法律网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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