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具体有什么 |
释义 |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具体有什么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具体是公、检、法三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还会再被收监吗 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三、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 法律网提醒您,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它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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