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租赁物损坏由谁负责 |
释义 | 一、一般租赁物损坏由谁负责 一般租赁物损坏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方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租赁物损坏由承租方造成的或约定由承租方负责检查维修的,租赁物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法律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室内物品损坏举证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室内物品损坏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间由于不按约定合理使用房产,给出租人带来房产财物损失的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 三、房屋租赁时物品损坏怎么解决 房屋租赁时物品损坏的解决方法有: 1.承租人对此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因使用不善导致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物品损坏,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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