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安置房有没有房产证 |
释义 | 一、拆迁安置房安置房有没有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手续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手续如下: 1.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办 2.交纳税费。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 3.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5元。 ![]() 三、拆迁安置房交房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交房后一般要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法律网提醒您,拆迁安置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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