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的无效婚姻有哪些 |
释义 | 一、婚姻中的无效婚姻有哪些 婚姻中的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如何 无效婚姻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无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三、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其实针对不同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此时规定的主体不一样,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基本上都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不过要注意一定,民事上的近亲属范围其实与刑事、行政方面的近亲属范围不太一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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