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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释义
    一、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过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二、二手房过户不动产登记要多久
    进行二手房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30天内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二手房买卖过户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2.过户登记申请书;
    3.二手房买卖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6.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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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