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一年责任后 案件还没结束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一年责任后 案件还没结束 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一年责任后案件还没结束,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要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责任有: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网提醒,取保候审,保证人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取保候审担保人有连累性,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会被罚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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