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顾客在超市摔倒受伤责任 |
释义 | 一、顾客在超市摔倒受伤责任 顾客在超市摔倒受伤责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顾客由于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的,责任由超市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顾客摔倒商店要负责时如何赔偿 顾客摔倒商店要负责时赔偿标准要看治愈后具体的伤情: 1.造成一般伤害(经治愈后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监护人照顾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网提醒,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义务人具体身份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也有差异,但大体概括为: 1.安全警示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对场所或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通过明示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 2.风险管理义务。现代社会经营环境错综交结,风险无时不存在于经营或组织过程中。 3.监督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根据自身场所或者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必要的检查和督促,以预防不安全因素诱发损害的发生。 4.组织义务。 5.调查义务。 6.保管、保护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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