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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后刑期的规定
释义
    一、减刑后刑期的规定
    减刑后刑期的规定是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刑期不予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的,刑期应自原判刑罚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在减刑后刑期内。
    二、在假释期间再犯罪服刑的人是否可以申请减刑
    法律网提醒,在假释期间再犯罪服刑的人,若符合条件是可以再次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三、撤销减刑的情形
    1.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减刑人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减刑,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减刑考验期限内,被减刑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3.如果被减刑人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如果是多次减刑的,在哪次减刑的考验期内又犯罪就撤销哪次的减刑,对其它的减刑不作追究。
    4.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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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