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风险及防范 |
释义 | 一、隐名股东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风险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 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方式如下: 1.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股权的归属; 2.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其他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协议如何写 隐名股东协议的写法如下: 1.开头写好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具体信息; 2.中间的内容明确好实际出资额,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的内容; 3.最后签名盖章并附上日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怎么去救济 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办法:股东可以与侵权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且侵权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进行起诉,董事会拒绝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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