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实现共有物权有哪些形式 |
释义 | 一、业主实现共有物权有哪些形式 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实现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一切派生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怎么办 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三、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吗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期限为一年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从胁迫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网提醒,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是90天,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之前民法总则规定的是三个月,民法典比民法总则少了几天。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就是说该期间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断或者中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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