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险利益的灭失是什么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三、投保人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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