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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的特性具体有哪些
释义
    一、质押的特性具体有哪些
    质押的特性具体有如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并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只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质押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或者在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质押合同条款有哪些
    法律网提示您,质押合同条款有: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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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