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1.留置权为他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网提醒,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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