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 |
释义 | 一、质押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 质押合同一般是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法律网提醒,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 三、质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质权吗 质押合同生效时不会设立质权,质权的设立时间如下: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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