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下几点: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网提醒您,在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 三、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不是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以及无权代理或者超全代理的,经过有权处分人追认后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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