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请求权性质 |
释义 | 一、合同无效请求权性质 合同无效请求权性质如下: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 1.合同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合同与不成立合同的区别 1.合同无效内容不合法,合同不成立形式不合法; 2.合同无效合同已订立,合同不成立双方当事人仍属缔约关系; 3.合同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4.法律对合同无效采取绝对不保护原则,对合同不成立规定了部分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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