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 |
释义 | 一、专利宣告无效程序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如下;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法律网提醒您,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等。 3.重复授权的情形。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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